(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焱与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郑焱。委托代理人贵阳杰,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明。被告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良。委托代理人黄可之,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焱诉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3.5元,由原告郑焱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诘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