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绍海与被执行人玉章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海,玉章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绍海,云南省普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波,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章枫,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绍海与被执行人玉章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绍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玉章枫在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委会曼达二组享有的债权105000元(土地补偿款)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黄绍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