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倪良宏与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良宏,芜湖县国昌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任金荣,姚毅伟,陶征虎,俞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4-1号原告:倪良宏,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县国昌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新区,机构代码66143638-9。法定代表人:王东权,总经理。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通园路159号5楼501-502室,机构代码77145722-8。法定代表人:任金荣,董事长。被告: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欧亚达正元家居广场北四楼,机构代码55329077-3。法定代表人:姚毅伟,总经理。被告:任金荣,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姚毅伟,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陶征虎,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俞宏斌,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良宏诉被告芜湖县国昌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任金荣、姚毅伟、陶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550万元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良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55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