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艾木都拉.艾木肉拉与被告新疆深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木都拉·艾木肉拉,新疆深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626号原告:艾木都拉·艾木肉拉,男,维吾尔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新疆深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奇台路73号宏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卫革。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木都拉·艾木肉拉与被告新疆深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木都拉·艾木肉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木都拉·艾木肉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7743.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708.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