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家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81号罪犯王家军,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旅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4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家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家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家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