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开发区君悦商务大酒店与吴明乐、福州开发区新君悦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981号原告福州开发区君悦商务大酒店,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负责人念家征。委托代理人董是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乐,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福州开发区新君悦酒楼,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吴明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开发区君悦商务大酒店与被告吴明乐、福州开发区新君悦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开发区君悦商务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9.00元,减半交纳为3599.50元,由原告福州开发区君悦商务大酒店负担。审判长傅义荣审判员徐方人民陪审员高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林颖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马民初字第981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