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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桑某乙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8号原告:桑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耿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