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桑某乙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8号原告:桑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耿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