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戴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戴云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89元,由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李红蕾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