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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王大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王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号。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王大力。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原审被告王大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健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