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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家龙与侯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家龙,侯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马家龙,农民。被执行人侯鲜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家龙与被执行人侯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6月9日、2015年4月22日、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180元,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7日、2015年5月4日、2015年8月17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618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勇执行员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