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曹某某,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单某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