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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松武与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武,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杨松武,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县。委托代理人杨拴群,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松武申请执行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依据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劳人仲案字(2013)7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渑劳人仲案字(2013)7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