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788号原告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