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加加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委托代理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元。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