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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季政昌与陈浩、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政昌,陈浩,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季政昌,村民。委托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浩,居民。被告: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时堰镇泰东工业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政昌与被告陈浩、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政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浩、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政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政昌撤回对被告陈浩、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政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