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良兆与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良兆,宋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91号原告:贾良兆,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长春,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贾良兆与被告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良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长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良兆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09年4月16日,被告因准备买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未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4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经双方核算,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息55000元。因被告没有钱,被告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3年9月17日前偿还,该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够偿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39600元,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宋长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实;3、原告申请证人贾某出庭作证证明:我与被告是朋友。2009年被告准备买车没有钱,在当年4月份,我介绍他与原告认识,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没有讲还款时间。2013年4月17日,原告找我要求被告还钱,我就找到被告,被告没有钱,后经过核算,被告少原告本息55000元,被告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是我写的,被告的名字是被告自己写的,钱一直没有还。原告申请证人林某出庭证明:我与被告是好朋友。2009年我和被告在一起玩的时候,我听被告讲他借原告钱,一直没有还。被告宋长春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庭审质证,结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是被告署名的借条,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是证人贾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经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是证人林某的证言,该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查明:原被告经贾某介绍相识。2009年4月,被告宋长春以准备买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分2厘,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4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息5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贾良兆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正(55000)宋长春2013.4.17注明2013年9月17日之前还齐所欠款项(没有利息)”,其中,“宋长春”三个字是由被告亲自书写,其余文字为贾某书写。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贾良兆与被告宋长春之间形成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宋长春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55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17日,没有利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18日开始计息。原告主张仍按照原借款利率计息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良兆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18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宋长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永雷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陈桂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忠鼎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