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中其,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08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钱中其,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郑×,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钱中其诉原审被告人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自诉人钱中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钱中其、原审被告人郑×,听取了钱中其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钱中其指控被告人郑×犯诈骗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依法应驳回起诉。故裁定驳回自诉人钱中其对被告人郑×的起诉。钱中其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郑×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追究郑×的刑事责任。郑×辩称:钱中其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钱中其起诉郑×犯诈骗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自诉人钱中其对被告人郑×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钱中其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郑×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钱中其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