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战义、宋改荣、王福献、桑大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战义,宋改荣,王福献,桑大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战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改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福献,男,汉族。被执行人桑大周,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战义、宋改荣、王福献、桑大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8月6日、7日、12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战义、宋改荣、王福献、桑大周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