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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15民二247号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严文杰,金洪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张利,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延吉市。被告严文杰,男,朝鲜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金洪子,女,朝鲜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诉被告严文杰、金洪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所和联系方式,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对被告严文杰、金洪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四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