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万毛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52号原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198号409室。法定代表人王玉生。委托代理人林晓艳。被告万毛毛,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焕,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被告万毛毛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因被告万毛毛先行以本案原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思民初字第1103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并入(2015)思民初字第11030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1030号案件一并审理。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