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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进辉与被执行人包顺江、向文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36-1号被执行人包顺江,男。被执行人向文珠,女。原告向进辉与被告包顺江、向文珠及第三人田斌、姚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保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于2014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2)保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7811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包顺江、向文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业务。在执行中,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询,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保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包顺江、向文珠负担781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