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缑曦与韩彩霞、罗孝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缑曦,韩彩霞,罗孝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缑曦,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彩霞,女,汉族,1961年12月1日生,无业。原审被告罗孝军,男,汉族,1957年2月4日生,无业。上诉人缑曦因与被上诉人韩彩霞、原审被告罗孝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缑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案认为,上诉人缑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缑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缑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正宝审判员 巴学农审判员 党雪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