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张日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张日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地址:湛江市廉江市。负责人符合,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锡裕,男,该支行职员。被告张日生,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身份证号码:×××003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诉被告张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日生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郑伟珠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粤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