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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15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银莲与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康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莲,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159-10号申请执行人李银莲,女。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康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花民初字第521、538号民事调解书,依据申请执行人李银莲的申请,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主动承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罗才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