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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维维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维维,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莎,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维维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维维及其辩护人罗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龚某亮(已判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城支行)任信贷员期间,结识了励某芸,并多次帮助励某芸运作资金,取得了励某芸的信任。2008年10月,被告人孙维维指使其男友龚某亮,虚构由龚某亮经手的慈溪三环钢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新城支行10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所提供的环评报告是虚假证明,为应付上级检查,需资金平账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励某芸提供借款,励某芸信以为真。同月20日,励某芸将人民币480万元汇入被告人孙维维亲属房某经营的慈溪市利益机械厂账户。然后,被告人孙维维将该款项汇入岑某经营的宁波好当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归还被告人孙维维欠岑某的逾期债务。励某芸在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多次向龚某亮催讨,龚某亮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搪塞。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维维因巨额债务无法归还而逃离慈溪市。同年12月初,龚某亮亦辞职逃离慈溪市。龚某亮到案后,退赔励某芸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维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维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罗莎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孙维维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孙维维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孙维维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对有些细节未能回忆,系被告人长期服用精神药物导致记忆力下降且间隔案发时间较长所致;三、被告人孙维维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四、被告人孙维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骗取被害人借款是为了偿还他人债务,所得赃款并未用于挥霍或携款潜逃;五、被告人孙维维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综上,请求法庭最大限度地对被告人孙维维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龚某亮(已判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城支行)任信贷员期间结识了被害人励某芸,后多次帮助励某芸运作资金,取得了励某芸的信任。2008年10月,被告人孙维维为偿还他人债务,与龚某亮合谋虚构事由向励某芸借款。后龚某亮在被告人孙维维指使下,虚构由其经手的慈溪三环钢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新城支行10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所提供的环评报告是虚假证明,为应付上级检查,需资金平账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励某芸提供借款,励某芸信以为真同意借款。同月20日,励某芸将人民币4800000元汇入龚某亮指定的由被告人孙维维亲属经营的慈溪市利益机械厂账户。然后,被告人孙维维将该款项汇入由岑某经营的宁波好当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归还被告人孙维维欠岑某的逾期债务。被害人励某芸在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多次向龚某亮催讨,龚某亮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搪塞。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维维因巨额债务无法归还而逃离慈溪市。同年12月初,龚某亮亦辞职逃离慈溪市。2009年5月,龚某亮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龚某亮向被害人励某芸退赔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维维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励某芸的陈述,证明:其在2007年年底,通过他人介绍了慈溪市交通银行信贷员龚某亮,后经常在一起喝茶,吃饭,就比较熟悉。2008年八九月份,龚某亮三次通过其周转资金,利息月息三分,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左右,这三笔资金龚某亮都还其的,但钱是通过龚某亮的女朋友孙维维还的,利息也是由孙维维给其的。因龚某亮是银行里的,在借款过程中,其对他比较信任,通过这三次借款、还款,其对龚某亮包括孙维维都比较信任。2008年10月15日下午,其在慈溪市东瑞大厦碰到孙维维,孙维维对其称,最近龚某亮有点麻烦事,原因是龚某亮发放给三环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贷款的环保证明是假的,孙维维并称,龚某亮快要升副行长了,这笔1000万元贷款如办移交,银行的同志来看账,要出麻烦的,可能龚某亮要筹1000万元钱,先还进,后贷出。第二、三天下午4时多,龚某亮和孙维维又来到东瑞大厦,碰到其后,其就问龚某亮是否有一笔三环公司贷款环保证明是假的,龚某亮讲是的,其问他打算怎么办,龚某亮称如果他需要1000万元资金,到时其是否可以转一下,其讲到时候想办法。10月19日傍晚,龚某亮打电话给其,称他人在宁波,1000万元星期一要用一下,其讲500万元其第二天早上会打入的,余款由孙维维转给他。过了一会,孙维维发信息给其称龚某亮要1000万元钱用一下,其回信息称,龚某亮已打电话给其,其知道了。10月20日,其按照龚某亮指定的账号,把480万元资金以其个人的名义打入慈溪市利益机械厂。当日下午,其又与孙维维碰头,要求孙维维把其以前借给她的400万元和其给她的120万元(包括其现金给孙维维的65万及以前孙维维向其借的现还给其的55万),共520万元一起转给龚某亮(孙维维称这些钱她会汇好的,至于孙维维怎样给龚某亮其不清楚),这样凑足了1000万元。到了2008年10月28日,其发信息给龚某亮要求他归还这1000万元,龚某亮回信息给其,称银行在整顿,贷款这个月暂停,到下月初可以归还。2008年11月2日,龚某亮又打电话向其周转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一笔400万元的贷款,其于11月3日按照龚某亮的要求,打入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400万元。当天晚上,其与孙维维、龚某亮等人在鸡毛换糖饭店吃饭时,其对龚某亮称这1400万元借条没给其,龚某亮讲没关系,贷款马上可以放下来了。11月6日,其发信息向龚某亮催讨1000万元贷款如何还,龚某亮回信息给其,称这几天分行要来检查,他抽不开身,由孙维维协助其外围调钱。11月7日,其又打电话给龚某亮,龚某亮发信息给其说情况会好的,大家都再坚持一下。11月28日,孙维维先跑掉了,12月初,龚某亮也跑掉了。另陈述称,2008年10月份的1000万元还贷,如果不是龚某亮出面借,其肯定不同意,因为孙维维所办的新浦定时器厂经营不好,依靠借款和银行贷款过日子,定时器厂的资产都已抵光,当时孙维维在外面有很多债务无力偿还。2.证人房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慈溪市利益机械厂的业主,孙维维是其外甥女。2008年3月份,孙维维向其借200万元钱,因其没有现钞,后确定由其出面贷款,龚某亮找担保单位(具体什么单位其不知道),其只是签了字。后来龚某亮与孙维维在交通银行宁波新城支行开立了账户,贷款200万元由他们使用,利息由他们支付。这只账户开设后,其具体并不知情,他们也没有告诉其,实际都是由他们在使用,密码也在他们处,只是孙维维在其处拿了几张盖有其公司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据孙维维讲是为了付利息方便。2008年12月初,孙维维走掉后,其听励某芸说有480万元的款子汇入其的利益机械厂在交通银行开设的账户,其不放心,后来其和会计在交通银行拉了一张利益机械厂开户流水单,从流水单上看,有大量的资金进出,其中,2008年10月20日,有480万的资金进入,后当天马上转到新浦定时器厂了。另陈述,孙维维在2007年时就向其借钱,在她走之前,已经向其借了900多万元未还。3.证人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宁波好当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08年9月28日,龚某亮打电话给其,称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要还银行贷款,向其借500万元,讲好借款期限为一星期,其同意。后孙维维来到其公司,孙维维讲该借款500万元是用于归还光大银行镇海支行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550万元贷款。当日,其通过电子转账500万元给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到期后该款未还,其多次催讨,2008年10月20日,由慈溪市定时器厂转入其公司480万元款,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另陈述,孙维维和王挺所经营的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供应其所经营的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洗衣机内的定时产品。在2007年上半年,先由王挺和孙维维陆续向其个人借款,2008年七八月份,交通银行新城支行的信贷员龚某亮也打电话,以孙维维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其中有一笔是龚某亮直接给其出借条,大多数由孙维维向其出借条,龚某亮做担保,一直借到2008年11月份,由孙维维合并出具的借条记载的借款总额为1108万元。这些借款孙维维答应其在2008年11月份底还清,但在2008年11月28日或者29日,孙维维就关掉手机离开慈溪了,以后其就再也联系不到她了。孙维维走掉后,其通过打听得知,孙维维的借款不止这些,她在浒山有大量借款,凭她的定时器厂是不可能归还的。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其公司开户在交通银行新城支行,龚某亮是其公司的客户经理。因为其公司收进了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2008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在交通银行贴现很紧张,龚某亮主动和其讲,他朋友有银行承兑汇票要开,可以换现金。于是其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龚某亮,龚某亮答应在20天至30天内付款。公司收取款项都找龚某亮,至于龚某亮将银行承兑汇票给谁,其不知道,但其曾听他讲,(银行汇票)是给新浦定时器厂的一个女的。2008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到了,其多次向龚某亮催讨,他回答其过几天,称新浦定时器厂的(那个)女的在做生意时有一笔事情不称心,要到外面停(呆)几天。到2008年12月4日,龚某亮关掉手机,离开慈溪,其再也找不到他了。龚某亮走掉时,其公司在龚某亮处还有6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153.4万元,该款龚某亮尚未支付。5.同案犯龚某亮的供述,证明:其于2006年八九月份开始到交通银行新城支行任信贷员。2007年上半年,孙维维到其银行搞个人贷款,两人开始认识。同年,其成为孙维维经营的慈溪新浦定时器厂的客户经理,2008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一直到同年10月孙维维逃离慈溪。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时,其认识了励某芸。2008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有单位还贷没有资金,其从中做介绍,向励某芸借款好几次,这几次利息和本金其都还清的。通过几次借款、还款,再加上其是交通银行新城支行的信贷员,励某芸对其比较信任。在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孙维维打电话给其称她需要1000万元资金,当时她是说她阿姨作为股东的慈溪市三环铸造有限公司需要1000万元的转贷,并称她碰到励某芸时,已向励某芸讲过其发放给慈溪市三环钢管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的环保证明是假的,如果银行的同志来查账时,要出麻烦的,要求转一下。当时,其知道慈溪市三环钢管有限公司在其银行有贷款且金额较大的,这个公司也有环保证明,出于对孙维维朋友的考虑,其就同意了。后其与励某芸、孙维维在东瑞大厦704室孙维维办公室内三人一起碰头,励某芸对其说起其有一笔三环公司贷款环保证明是假的事情,其称是的,并要求他帮助其转一下。励某芸称他和孙维维一起想办法。当时孙维维也讲她和励某芸一起会凑1000万元钱的。后孙维维让其给励某芸打电话,称她(指孙维维)已经准备好一半左右的钱,叫励某芸赶快把钱准备好。在借款前的一天晚上,其给励某芸打电话说孙维维已经把一半的钱的准备好了,励某芸讲他第二天早上会把500万左右的钱打入银行的。因孙维维要求把钱打入她阿姨的利益机械厂的账户,其就告诉励某芸把钱打入该厂账户。2008年10月20日,励某芸把480万元打入到慈溪市利益机械厂账户。事后,励某芸认为他和孙维维一起凑了1000万元的款项给其用于归还三环公司的贷款。一星期后,即2008年10月28日,励某芸发信息问其是否可以归还1000万元,其编了一些理由回复给他,称“贷款这个月暂停,交行又出事了,在整顿,要到月初”。过了一个星期,励某芸又发信息向其催讨1000万元款子,其又编了“这几天分行要来检查,我抽不开身,思思会协助你外围调钱的,麻烦你们了”的理由回复给他。后励某芸又打电话给其,其发信息给他,称“情况会变好的,大家都再坚持一下”。2008年11月2日,因为孙维维要求其帮助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400万元贷款到期转一下,再加上双鹰电器有限公司的老板孙利峰是其同学,后其联系励某芸,11月3日,励某芸把准备好的400万元资金,按照其要求打入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账户。这400万元打入后,其与孙维维、励某芸等人在鸡毛换糖饭店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讲起出借条的事情,孙维维讲贷款马上放下来了,不用出了。11月28日或29日,孙维维跑掉了。孙维维跑掉后,励某芸找了几个人把其堵住,让其出了该笔借款1000万的借条。后过了几天,其也跑掉了。另供述,励某芸打到慈溪市利益机械厂账户的480万元款项最终汇给宁波好当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岑某,用于偿还由孙维维经营的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于2008年9月向岑某的借款,该笔借款其签了担保手续。其在公安侦查机关的前几次供述中,说是三环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需要转贷是口误。慈溪市三环钢管有限公司、慈溪市三环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市三环铸造有限公司原来有关联关系,三环动力机械公司是母公司,后来这三个公司分开了。慈溪市一般提三环公司都以为是三环动力机械公司。励某芸知道其是三环钢管公司的客户经理,孙维维也知道这个事情,所以孙维维就让其以三环钢管需要资金为由向励某芸借钱。其现在和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还有100多万的经济纠纷。据其所知,孙维维可能在外面欠了2000万至3000万元的债务。6.取款回单、个人(转账)回单,证明:2008年10月20日,励某芸从银行取款人民币65万元及当日向慈溪市利益机械厂转账480万元的情况;同年11月3日,励某芸向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转账400万元的情况。7.电子转账凭证、补充凭证、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及慈溪市利益机械厂、新浦定时器厂的流水账等,证明:2008年9月20日,宁波好当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转账人民币500万元;2008年10月20日,慈溪市利益机械厂向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转账人民币480万元及当日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向宁波好当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480万元的情况。8.借条,证明:被告人孙维维、龚某亮与励某芸、岑某之间债权债务的有关情况。9.独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相关材料,证明:慈溪市新浦定时器厂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该厂性质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6月注册成立,2008年1月,王挺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孙维维签订转让协议书,王挺将该厂所有资产及经营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孙维维,并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10.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8月18日,被害人励某芸从慈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领取退赃款(龚某亮交付)30000元的情况。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3月20日,被害人励某芸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其被龚某亮以借款为名骗取人民币480万元的情况。12.手机短信息,证明:2008年10月20日,被害人励某芸就汇涉案赃款480万元与龚某亮之间进行联系的相关情况以及同年10月28日至11月7日期间,励某芸多次向龚某亮催讨欠款,龚某亮编造理由借故搪塞的情况。13.本院(2010)甬慈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龚某亮因本案所涉诈骗犯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维维的到案经过情况。15.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孙维维的身份信息情况。16.被告人孙维维的当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维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维维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莎请求对被告人孙维维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罗莎提出的被告人孙维维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维维虽系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讯问阶段,仅认可龚某亮帮助其筹得款项480万元,后其用该款归还了欠岑某的债务,但对该笔款项的来源表示不知情,而对本案的核心事实即本案所涉的480万元款项实系其因为急于归还债务而与龚某亮共谋,虚构事由,以借款为名从而骗得被害人励某芸款项则予以否认,故此,被告人孙维维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罗莎有关被告人孙维维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维维的共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维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孙维维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七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励某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金  荣人民陪审员 方  华  春人民陪审员 沈  丽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