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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巨通快速电梯厂与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苏州市巨通快速电梯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路东侧。负责人张明荣,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根荣,该厂工作人员。被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杜建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巨通快速电梯厂与被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巨通快速电梯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巨通快速电梯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苏州市巨通快速电梯厂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