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