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强诉徐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徐平,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执行(2015)齐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平、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平、张强履行协助办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小区38号楼3单元703室的更名的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房权证齐字第S2005445**号);吉林省吉林市图们大路10A-5-13号房屋(房权证图铁1103-**号)产权更名过户手续。现被执行人徐平、张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齐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田 波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