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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13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丹,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立,总经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人民币58万元,但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八千二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科咨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玺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