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辖终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州世纪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建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建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世纪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物资一条街东大门北第四间。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建队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世纪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世纪桥物业公司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武建队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辖初字第第00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世纪桥物业公司提供的与沛县香颂雅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明确了世纪桥物业服务的地域范围为沛县香颂雅苑小区。世纪桥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中显示武建队系香颂雅苑小区11-20及11-21商铺的业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物业服务的地点为沛县香颂雅苑小区,该小区位于沛县辖区内,故沛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武建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被告武建队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武建队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审理。上诉人武建队现在在徐州市云龙区居住。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沛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审 判 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宗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