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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邵雪灵诉闫昆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灵,闫昆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邵雪灵,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昆平,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灵诉被告闫昆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王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