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邵雪灵诉闫昆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灵,闫昆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邵雪灵,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昆平,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灵诉被告闫昆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王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