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敏芝与张军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芝,张军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张敏芝。委托代理人张赛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富。原告张敏芝为与被告张军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芝委托代理人张赛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敏芝诉称,张敏芝于2014年10月22日在杭州日报上看到了关于杭州市江干区XX新村X号X室房屋的拍卖公告,在当天就联系了浙江天合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就该拍卖进行了咨询。后天合公司提供了委托拍卖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对该拍卖房屋做了详细介绍。张敏芝于10月29日向天合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0万元,于10月30日参加了拍卖会,并成功拍到了该套房屋。在拍卖成交后,张敏芝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将拍卖佣金及拍卖成交价在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汇入了天合公司,但张军富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张敏芝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杭州市江干区XX新村X号X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张敏芝所有。被告张军富未答辩。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2月23日,张军富委托天合公司拍卖杭州市江干区XX村X幢X号X室房屋。2014年10月30日,天合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张敏芝以6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屋,并于同日与天合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14年11月3日,张敏芝向天合公司支付了成交款65万元。2015年1月14日,张敏芝向天合公司支付了拍卖佣金6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敏芝提交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款收据、佣金发票、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张敏芝虽然参加拍卖拍得涉案房屋,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其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张敏芝要求确认杭州市江干区XX新村X号X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敏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张敏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文军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