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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铁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李铁峰,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郊村5组。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白彦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铁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延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