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修福诉南志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修福,南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杜修福,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志斌,男,5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修福诉被告南志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修福以原、被告准备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修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杜修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小林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