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35号罪犯姜飞,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海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6日被投入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姜飞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飞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