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王海、田红、陈井江、暴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王海,田红,陈井江,暴凤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负责人:张宇,该行行长。被告:王海,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被告:田红,女,1970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井江,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暴凤文,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被告王海、田红、陈井江、暴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已于原告起诉后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海、田红、陈井江、暴凤文的起诉。诉讼费2559元,减半收取127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