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双果与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双果,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吉振,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法定代表人郑文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双果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土地系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原判依元政发(2010)14号文件和东张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县长办公会议记录为据,认定涉案14.5亩土地已被政府收储征收,从而认定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因此解除,证据不足。综上,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