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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63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