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皮之华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之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64号原告皮之华,农民。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2号。法定代表人杨振东,局长。原告皮之华不服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唐润公(泉)行罚决字(2014)第04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皮之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瑞民审判员 徐天鹏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