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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荣土与余有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荣土,余有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余荣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天麟。被告余有良,成年。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姜素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荣土诉被告余有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荣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荣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秀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