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崔峰与张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峰,张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崔峰,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宁小村委会杨王庄自然村14号。身份证号341281197210283193委托代理人:宁光明,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被告:张坤,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王大村委会河南张自然村4号。身份证号341281197604103212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峰诉被告张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崔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