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天增与宗文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增,宗文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李天增,男,出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被告宗文祥,男,出生于1974年4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增诉被告宗文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天增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