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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守平与吴程程、董坤、周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平,吴程程,周健,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平,男,住所地盘山县坝墙子镇坝根子村。被执行人吴程程,女,住所地盘山县吴家乡双桥村4组。被执行人周健,男,住所地盘山县坝墙子镇坝根子村。被执行人董坤,男,住所地盘山县吴家乡双桥村。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张守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守平与被执行人吴程程、董坤、周建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守平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