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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壮志诉被告赵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101号原告沈壮志,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娣,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上,现暂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壮志诉被告赵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壮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