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壮志诉被告赵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101号原告沈壮志,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娣,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上,现暂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壮志诉被告赵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壮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