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江与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林江,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刘永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彩霞、曾雪萍,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江与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4元,由原告林江负担。审 判 长 吴淑光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人民陪审员 谢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锦楠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