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益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炜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浙江江山润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