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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农民,现住前郭县平凤乡平凤村。被告:于某,男,汉族,1967年2月4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兴原乡孙喜窝堡村。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