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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季浩然与王亮、宋思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浩然,王亮,宋思宜,王洁泉,张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季浩然。委托代理人张少怀、庞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被告宋思宜。被告王洁泉。被告张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浩然与被告王亮、宋思宜、王洁泉、张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浩然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刘平名下位于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1-720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亮、宋思宜、王洁泉、张志琴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平名下位于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1-720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