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世东与肖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蔡世东,男,汉族。被告肖云富,男,汉族。原告蔡世东诉被告肖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云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世东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肖云富工地送材料,肖云富欠原告货款301480元至今不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云富立即给付。被告肖云富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肖云富在承包修建宁陕县太山庙镇和龙王镇移民搬迁工程中,原告蔡世东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分别在太山庙镇长坪工地和龙王镇天宝工地为肖云富送水泥、砂石料和红砖,其中长坪工地欠货款110780元,天宝工地欠货款190700元,两处合计301480元。2014年2月3日,肖云富工地代工老板胡安华向蔡世东出具欠条1张,载明应付蔡世东龙王镇移民安置点材料款190700元。2014年2月11日,肖云富工地代工老板胡安华、梁远高向太山庙镇政府出具申请1份,请求太山庙镇政府给蔡世东拨付长坪移民安置点工程款110780元。此后,肖云富去向不详,一直未向蔡世东付款。审理过程中,被告肖云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支持:原告蔡世东的庭审陈述笔录与其提交法庭的欠条和申请相一致,经开庭审查,能够证实被告肖云富应付给原告蔡世东工程材料款301480元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原告蔡世东为被告肖云富两处工地运送材料,被告肖云富有义务向原告蔡世东结清货款,拖欠不付,显属违约行为。原告蔡世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云富给付原告蔡世东工程材料款3014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6440元,由被告肖云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家奎人民陪审员 孙文才人民陪审员 柯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