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560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来,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四段**号楼。被告王XX,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杨树湾乡报马村。委托代理人侯占仁,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宇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搜索“”